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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地区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地区人大工委2009年执法检查工作安排,九月中旬,地区人大工委组织部分驻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代表和人大工委法制处组成检查组,会同地区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深入两县一市,就哈密地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基本农田保护、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与保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农业土地零开荒政策的执行及违法用地查处等情况。检查组认真听取了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汇报,查阅了相关资料及行政处罚案卷,实地查看了县市重点项目建设、拆迁安置、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等用地现场。检查组认为,自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在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仍然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现将本次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的主要情况

(一)持续开展了《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断增强全民土地管理法律意识。一是每年利用 “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有利时机,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宣传点、发送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及国土资源文化进乡(镇、村)、进学校等多种形式,结合广播、电视及各种报刊等新闻媒体,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二是积极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土地管理法》学习培训活动。近两年来,地区国土资源系统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土地管理法》培训工作力度,2008年对全地区所有乡镇社区200多名基层领导干部进行了土地法律知识培训,为基层党委政府及国土资源所今后更好地履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职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不断强化用地计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较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检查情况来看,近两年来,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能够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了规划公告制度,规范了建设用地报件、审查报批资料及工作程序,依法实现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坚持计划用地管理,杜绝了计划外用地的发生。同时,切实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积极为地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服务。

(三)采取得力措施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了全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近几年来,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督土地使用者履行了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加强了对耕地的保护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各县市、乡镇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落实专人管理,同时,地、县(市)、乡、村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落实了保护任务。二是狠抓了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确保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是加强用地审批管理。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四是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截止到2008年,我地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23个,保护块1303个,保护面积4.76万公顷,保护率稳定在85%以上。

(四)不断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规范了土地市场建设。一是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全面清理和查处了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用地进行了察纠。二是建立土地交易机构和统一的有形土地市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目前,凡是对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都全面实行了招拍挂出让。自2003年地区土地储备中心成立至今,共招拍挂土地113宗,面积3844亩,招拍挂出让收入达两亿两千多万元。三是不断完善征地工作机制。严格了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办法,明确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途径,实行了易地划地补偿安置、货币安置、门面房补偿、公益性岗位、加入社会保险等相结合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做到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程序到位,依法依规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在补偿费用方面,没有发生挪用、截流情况。

(五)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了基础性工作及行政执法监察和土地违法查处工作。近年来,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以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工作主线,切实加强了基础性业务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一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严把土地登记关。二是开展土地调查和确权发证工作,先后开展了兵地土地权属调查、确权;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城镇楼房土地分割登记发证、土地变更调查等。三是加大土地开发整治工作力度,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和资金,争取项目资金达3000多万元。四是初步落实了地区“土地零开荒”政策,加大对农业水土开发用地清理整顿及禁止新开荒工作力度,对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未开发土地全部依法收回,哈密市在土地清理确权发证工作的第一阶段,共收回未开发土地69宗,面积2940公顷。五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不断加大,土地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竭制。自2005年以来,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53起,处罚金额82.3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部分单位和个人在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重发展轻管理及违法使用土地的现象。如: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原来以行政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有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部分农牧民在四季草场不经任何审批手续便修建住房和棚圈设施,在宅基地以外多占土地或修建棚圈;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有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给土地执法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而且在群众当中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土地执法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2005年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机构改革时,对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实行厅以下垂直管理,并授予其土地行政执法权,地区各级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对外独立行使处罚权,因其不具备法定的执法主体资格,个别案件经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终审撤销。同时,部分案件存在文书材料不规范等现象。

(三)土地有序合理开发利用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农村土地存在抛荒现象。近年来,有的县市农村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留守的基本为老弱妇孺,劳动能力有限,导致耕地的使用效率不高,甚至出现抛荒现象。二是地委确立的土地零开荒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方面擅自开荒的现象屡禁不止,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各县市在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工作中,增加耕地面积的现象仍然存在。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新增耕地面积约1万公顷。三是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土地集约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土地征迁补偿标准存在弹性、执行标准不一,引发群众不满。

三、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强化学习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同时,还应大力宣传哈密极度缺水的区情,宣传哈密地区实施土地零开荒政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节水意识,提高对土地零开荒制度的认同。要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土地有偿使用和依法用地的观念,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二)加强土地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及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土地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办案质量。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的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政府行政监督、内部行政监察及新闻舆论监督。对于目前国土资源行政监察执法部门对外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问题,要向自治区人大提出建议,尽快从法律上理顺土地执法的执法主体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新的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地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或委托土地监察执法部门执行,行政执法监察部门在做好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同时,予以积极配合。

(三)切实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土地零开荒政策。一是在制度上要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在执行上应有更加严厉的措施,坚决杜绝土地擅自开荒的现象。二是电力、水利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步调一致地把住准入关口。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落实与土地零开荒政策的衔接,确保零开荒制度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一是要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确保耕地保护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确因需要,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二是继续盘活土地资源,不断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征土地、存量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以及旧城改造的土地、企事业单位搬迁的土地由土地收储部门全部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纳入统一监控,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收储,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三是提高土地利用率。要进一步清理、回收闲置土地,提高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率,积极探索将商业用地的管理措施引向工业园区,工业项目要向园区集中,做大做强工业园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化管理水平。

(五)坚持以人为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统一补偿标准,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公告、听证程序,改进工作方法,预防、减少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失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得以充分保护与公平体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进一步加大土地流转工作的力度,根据“三个不能改变”的原则,遵循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农民依法合理的流转土地,切实通过流转,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促进特色农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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