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设机构 | 人大代表 | 选民信箱 | 人大代表信箱 
您好!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执法检查>>正文

哈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10月上旬,地区人大工委组织执法检查组,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等部门的配合下,围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各类用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情况、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等6个方面,听取了区(县)人民政府汇报,检查组深入两县一区,对部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进行了实地察看。听取了行署和各区(县)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进行了交流。从检查的情况看,《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是好的,行署和各区(县)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举措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市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地区系统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确保《劳动合同法》在全地区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

   一是地区成立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划分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建立人社局、总工会、工商局、国资委等部门(单位)与中小企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凝聚各部门(单位)专业力量,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二)完善制度,配套政策性文件

   一是对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发放给企业,指导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特别是把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作为评价企业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守法诚信等级的重要指标。二是认真审查我区现有规范性文件,责成行署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梳理、制定和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侵害农民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0〕9号)、《哈密地区劳动仲裁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等,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建立和完善劳动联合执法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三是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建设,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现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发挥其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基础作用。

   (三)抓好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良好法律实施环境

   一是将《劳动合同法》列入普法工作规划,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邀请法律专家开展劳动合同法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营造良好的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环境。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地区每年举办各类《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宣讲会、学习培训班1—2期,发放《劳动合同法》小册子和宣传资料10万余份,共有322家企业,640名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二是多渠道多方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等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音像资料、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定期提供宣传资料、典型案例分析、百姓心声等,宣传协调解决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创新打造《劳动保障天天讲》广播栏目,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分批次在广播栏目中,对“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仲裁时效”等问题进行全方位宣讲及在线答疑,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四是高度重视执法案件正面引导作用,一方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审理、调解一个案件教育一个企业,本着审理、裁决、打击一点教育一片的原则,通过劳动仲裁的司法途径和监察的行政执法过程更好地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劳动保障、争议调处、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在编制十分紧缺的情况下,调剂新增事业编制人员,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二是积极开展企业帮扶工作,尽快帮助企业建立内容齐全的职工名册,督促和帮助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新要求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三是重点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特别是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后,地区对各类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通过定期开展清理和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等,督促用工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四是全面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准确掌握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保等情况,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许可制度、用工备案制度和报告公告制度。截至目前,哈密劳务派遣企业共41户,被派遣劳动者2600人,员工主要派遣至电信、银行、电力等服务性行业。重点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五是强化对重点领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保洁、家政行业、季节性用工等非全日制用工方面以及建筑业和服务业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设立快速维权通道,全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不断减少,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

   (一)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不断规范

   地区始终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截至今年9月底,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5%以上,较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提高近10个百分点。签订集体合同380份,较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增长11.9%。二是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上升。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社会保险参保人数随之上升。95%的企业都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国有、集体以及改制企业都参加了社会保险,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参保人数明显增加,截至8月底,全市各险种参保人数达710117人次。三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下降。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左右的有较大幅度提高,订立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达到30%,订立一年及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明显减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1.19%。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减少,就业稳定性普遍提高。四是绝大多数用工单位开始重视劳动合同法价值,认真学习法律条文,规范用工行为,许多企业建立了内容齐全的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修订规章制度,增加了关于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福利补贴、劳动保护等内容,做到按时发放工资、补贴。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现象得到较大改善,违法用工案件逐步减少。

   (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普遍提升

   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劳动者不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通过参与企业管理拓宽维权渠道,促进用工双方形成良性互动,协商解决、找工会协调、寻求企业调委会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处理机制日趋成熟,劳动者选择通过法定途径维权的意识深入人心。

   (三)政府依法管理效果不断提升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继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庭4个,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均能独立开展仲裁工作。28个乡镇、5个街道都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地区积极响应《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取消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将原来60天的申诉时效延长至一年,同时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期限,对部分小额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和提升了工作效率。

   地区始终把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一项重要举措来抓,不断探索和加强制度建设,对劳动争议案件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结合实际制定《哈密地区劳动仲裁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等仲裁制度,规范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2008年以来,我地区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51起,结案率达95%以上。从案件类型上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保、工伤赔偿等,在案件数量攀升的同时,争议案情也更为复杂,调处难度和对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追索长期加班工资和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保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新型争议案件维权调处知识储备成为必备内容。

   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度方面,通过成立人社局、经信委、工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帮助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效化解了劳动关系矛盾。截至目前,我地区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有260家,现已签订集体合同233家,完成率91%,已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61份,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224份。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广泛。一些小型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劳动合同法》的内涵和重要意义了解不够,理解不深,习惯以“口头协议”代替劳动合同;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行业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部分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怕签了合同流动性受约束,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只想多拿点工资;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虽签订合同但对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较随意,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难以追究,尤其是餐饮服务行业,外地来哈年轻劳动者较多,流动性大,随时可能违约离哈,企业用工风险较大。

   (二)部分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不到位。一是部分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的约定比较模糊,有些必备条款甚至是空白。二是部分企业管理制度不合法。部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程序不合法;部分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沿用多年没有修改,一些条款已与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不符却仍存在于员工手册和管理制度当中;三是集体协商机制有待完善,部分用人单位不重视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工作,缺乏集体协商的沟通机制;部分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起止时间、终止时间、福利待遇等内容约定不清;个别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低于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四是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规避自身责任的情况。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确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部分企业将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者转为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用工”、“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要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而建筑行业劳务公司劳动者干的是建筑行业的主体业务、且以农村富余劳动力居多,签订的合同往往低于2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部分企业对在用人单位工作即将满10年的劳动者,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调动其工作岗位,或以调动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建筑工程领域劳动和劳务合同关系紊乱。按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商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承包。但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工程项目,虽然有的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这些分包单位自己不干,却将工程再分包给由包工头临时凑起的施工队。这势必扰乱正常的建设工程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既给总发包单位、分包单位带来劳动、劳务纠纷隐患,也给实际在建设工程项目临时作业的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带来有关自身权益的隐患,同时还为今后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留下了隐患。

   四、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劳资双方知法、懂法、守法。深入企业和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咨询、组织宣讲、上门宣讲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解答劳动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让劳动者真正了解和把握《劳动合同法》给他们带来的好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良好氛围。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工作,引导其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用工、守法诚信的自觉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特别是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订立劳动合同不够规范的问题,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指导,帮助其完善劳动合同和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特别是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中小非公企业,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协商的重点;调动未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的积极性,搞好集体劳动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有机衔接,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三)劳动监管部门要与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力度对建设工程领域劳动和劳务合同关系紊乱问题进行整治,坚决杜绝“皮包公司”式的劳务公司、挂靠式施工队和临时性的包工队存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刚性要求,达到既要维护广大临时作业人员(大部分为农民工)合法权益,更要打造一个合法、和谐、健康劳动、劳务合同关系的社会环境。

                  哈密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

关闭窗口


 首页 | 内设机构 | 人大代表 | 选民信箱 | 人大代表信箱 

 

 

主办:哈密市人大办公室

公安机关备案号:65220102000066